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單位或事業主不得運送下列廢棄物進廠。但經本廠核可者,不在此
  限。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危險易爆炸容器及物質:如鋼瓶、瓦斯桶、汽油桶及含有氫氣、乙
      炔、氣膠等之高壓容器及如硝化甘油、三硝基苯、過氯酸鉀或其他
      易爆炸容器及物質。
  三、不可燃物質:如集塵灰、灰渣、礦渣,玻璃、金屬屑及建築廢棄物
      或其他不可燃物質。
  四、不適燃物質:如廢酸鹼、廢溶劑、廢觸媒、動物屍體、污泥、廢輪
      胎或其他不適燃物質。
  五、巨大不易破碎廢棄物:如彈簧床,內含彈簧之沙發、椰子床或其他
      巨大不易破碎廢棄物。
  六、有害事業廢棄物經中間處理者。
  七、經本廠認定不適宜代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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