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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寵物骨灰拋灑植存專區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為促進土地循環使用,主管機關得對寵物骨灰拋灑或植存區全部或局部進 行翻土或整地等土壤改良工作。 前項植存區土壤改良工作執行之始日,應與最後實施植存期日間隔一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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