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買賣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購買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者,於交易時應向販賣業者索取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交易品目如係屬應辦理登記及註記之整支象牙者,應於前項之統一發票
  或收據備註欄敘明登記及註記之號碼;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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