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並於期限屆滿時失效;如需繼
  續經營,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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