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通知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場地,申請人不得 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損害本中心場地各項設施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違反本自治條例其他有關規定者。 除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