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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發展處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發展處人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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