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發展處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發展處人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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