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服務烈嶼地區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服務烈嶼地區教師每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者,由本府核予記功乙次獎勵
  ;烈嶼地區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如考列甲等人數法令設有比例限制
  ,應依最高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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