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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服務烈嶼地區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服務烈嶼地區教師每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者,由本府核予記功乙次獎勵 ;烈嶼地區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如考列甲等人數法令設有比例限制 ,應依最高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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