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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民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安寧(息)返鄉者,必須自行負擔百分之 十交通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尾數計算至千元,不足千元不 計。 前項所指交通費,係以本縣契約廠商開立之收據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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