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縣民申請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
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縣民申請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
例辦理。

本自治條例所稱安寧(息)返鄉係指在臺就醫縣民,病危或身故時申請安
寧(息)返鄉。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須事實發生時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

本自治條例補助範圍為臺灣地區各機場或港口至本縣(含烈嶼鄉及烏坵鄉
)之交通費,其他費用不予補助。

縣民申請安寧(息)返鄉交通費用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縣衛生局申
請: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病危之診斷證明書,身故者應檢附死亡
    證明。
二、病人身分證明文件。

縣民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安寧(息)返鄉者,必須自行負擔百分之
十交通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尾數計算至千元,不足千元不
計。
前項所指交通費,係以本縣契約廠商開立之收據總額為準。

廠商應為搭乘之乘客投保意外險,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廠商未履行義務,其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另以契約定之。

本自治條例安寧(息)返鄉所需費用,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作業要點由本縣衛生局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