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
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專家、學者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
通費等。
前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保團
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及水污染改善策略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之執行,得設技術諮詢小組,置顧問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專家、
學者組成,並指定環保局局長為召集人;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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