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一、作業人員應熟知現場危害告示所列事項,含化學物質之危害性、侵入
    途徑、影響症狀處理、保管注意事項、洩漏處置及緊急措施、滅火方
    法及防護具使用等。
二、進入實驗室或接觸有機溶劑時,應穿著實驗衣、安全眼鏡、包袱式安
    全鞋、耐酸鹼防護手套、濾罐式呼吸防護具等個防護具,以維安全。
三、作業現場應設置經受訓合格作業主管,負責監督場所內之安全衛生事
    宜。
四、化學物質操作應於局部排氣設備內操作使用,避免有機氣體逸散使人
    員吸入。
五、局部排氣系統於作業時間內應全程開啟,不得停止運轉,並依規定實
    施檢查並留存紀錄。
六、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測定紀錄應相關規定保
    存。
七、特定項目化學物質之操作人員,應依規定接受特殊項目健康檢查。
八、作業場所應嚴禁吸菸、飲食,並養成經常洗手之習慣。
九、人員如有任何異常不適情形,應即報告其主管請醫師診療。
十、使用或處置現場,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安全資料表,並備份存
    放於辦公場所,相關容器應張貼危害標示,實施化學品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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