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新聞紙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接受香港或澳門正體字及外國
文字新聞紙之委託,以傳版方式在臺灣地區印製銷售。
前項新聞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在香港或澳門發行未滿五年者。
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傳版印製銷售之新聞紙,應於適當版面登載接受委託傳
版印製銷售之新聞紙事業名稱、地址、電話,並應按期送主管機關一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