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新聞紙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接受香港或澳門正體字及外國 文字新聞紙之委託,以傳版方式在臺灣地區印製銷售。 前項新聞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在香港或澳門發行未滿五年者。 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傳版印製銷售之新聞紙,應於適當版面登載接受委託傳 版印製銷售之新聞紙事業名稱、地址、電話,並應按期送主管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