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一、進入實驗室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接受危害通識及其他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具有害性作業或特殊機具(設備
    )操作者,應設有害作業主管及合格操作人員從業。
二、實驗室出入口應有管制告示,非作業人員或經單位許可不得進入。
三、實驗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等處不得堆積任何物
    品,避免防礙逃生及實驗器材運搬之意外發生。
四、各實驗室應依其使用化學品項,備有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
    供查詢用。
五、各實驗室對藥品櫃、氣體鋼瓶、儀器及附屬設備、污染防治設施、個
    人防護具、整體環境等應每日實施安全衛生檢點並紀錄。
六、實驗進行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實驗衣、安全眼鏡、防護手套
    及防護面具等,熟悉實驗室內發生化學品傷害之防護方法。
七、教導實驗室人員牢記各場所最近之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
    位置,熟知使用方法及逃生路線,並應注意場所內之各種危險信號及
    安全標誌。
八、從事任何實驗前應逐項確認並做好安全評估,了解所使用之設備安全
    狀況、藥品之傷害及危險性與作業過程是否正確;對實驗過程中可能
    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即時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九、化學品應妥善管理,對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放於指定
    位置,有害廢棄物及逾期不用之化學品應依規定申報,不得任意棄置
    。
十、盛放試藥之容器應隨手加蓋並附註標示,以防止蒸氣溢散或傾倒而傷
    及同仁。
十一、廢液應予處理或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具有害性或毒性之化
      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
十二、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告知單位主管,併依本
      局職業災害事故通報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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