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堆高機作業:
一、非經受訓合格或精神狀況不良之作業人員,不得駕駛。
二、堆高機行駛前應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作業前檢點。
三、堆高機有載物時之最高行駛時速應為十公里,無載物時則為二十公里
    ,且不宜行駛在不平整地面,並注意地面是否牢固。
四、堆高機無載物行駛時,應將貨叉升高至離地面約十五公分;載物下坡
    時,應採倒退而下。
五、經過通道、十字路口或急彎處,應停車並注意有無來往車輛、行人,
    然後緩緩行進。
六、嚴禁人員攀搭在貨叉或所舉重物上,從事其他作業。
七、搬運及舉高等工作之裝載量,不得超過安全荷重。
八、作業過程若發生故障或不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單位主管,
    不得任意改裝強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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