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本法第五十五
條所定喪失退休金權利之情形時,應依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明定適用本法之公務
    人員離職後,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期間
    ,亦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二、審酌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
    立法意旨,係規範非現職人員如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喪失申
    請退休金權利之情形時,亦不得請領退休金。為期衡平,爰明定非現
    職人員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如有
    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情形,亦不得繼續領受月退休金;其有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得一併適用,方符立法意旨,爰明定
    之。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本法第七
    十五條所定喪失退休金權利之情形時,應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