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藥劑師二人,荐 任或荐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 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辦理國民 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