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7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藥劑師二人,荐
  任或荐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
  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辦理國民
  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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