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 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因故出缺,其繼任人選未能依照前項程序產生時,得 由總統派員暫行代理。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