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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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7年03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大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48年12月9日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
  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因故出缺,其繼任人選未能依照前項程序產生時,得
  由總統派員暫行代理。
  秘書處之組織及處務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