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7年03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副秘書長二人
  襄助之。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三人,均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
  長之指導,處理處務。

  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
  ,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秘書處按事務之需要,分設議事、資料、文書、總務各組,分科辦事,
  並設公共關係室,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擬、會議紀錄、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事項。
  (三)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出納、庶務、管理、醫療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布及聯絡接待事項。

  秘書處置組長(主任)五人,簡任,掌理各組(室)事務,副組長(副
  主任)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主任)處理各組(室)事務
  ,專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科長十至十三人,專員十至
  十四人,均荐任,速記員一至四人,荐任或委任,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
  人,其中十人為荐任,其餘為委任,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
  用雇員若干人。

  秘書處設人事組及主計組,分科辦事,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
  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人事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至二人,簡任或荐任,科長五人,
  專員五人,均荐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荐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
  ,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主計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人,簡任或荐任,科長三人,專員
  三人,均荐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荐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
  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藥劑師二人,荐
  任或荐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
  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辦理國民
  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

  秘書處員額編制表另訂之。

  大會期間,增設招待處、警衛處、分組分科,警衛處另設警衛部隊指揮
  部及勤務隊。秘書處增設新聞組、佈置組,另視實際需要,得設秘書長
  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其處務規程另訂之。

  大會期間之警衛員兵及警衛上所需之器材,均由憲警機關調撥之。

  大會期間工作人員除原有編制外,以向有關機關調用為原則。於大會集
  會後任務終了時仍回原機關。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呈請主席團修正之。

  本規程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