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應協調整合相關協力組織之災害防救量能,納入災害整備及應變
事項,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中明列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各級政府結合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
    、商業與有限合夥等協力組織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爰增訂
    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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