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其他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本會委員出席會議規定;委員因其專業領域獲聘者,應由本人出席會議始
具正當性,惟單位(機關)代表係基於職務而代表擔任委員,爰得指派其
他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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