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其他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委員出席會議規定;委員因其專業領域獲聘者,應由本人出席會議始 具正當性,惟單位(機關)代表係基於職務而代表擔任委員,爰得指派其 他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