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戰局得以隨機抽檢方式實施不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
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
實施現地訪查及其他必要查察。
廠商拒絕前項查核、現地訪查或必要查察者,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不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為能確實明瞭廠商執行國防事務安全管控之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政
戰局得採隨機抽檢方式實施不定期查核:必要時得實施現地訪查地點
或其他必要查察。
二、為使廠商瞭解政戰局實施不定期查核時之配合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廠
商拒絕第一項不定期查核、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之處理。
三、為使廠商瞭解未符合安全基準之處理方式,於第三項明定不定期查核
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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