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以同一村里(鄰)者編成一組為原則,如人數過多則一村里(
  鄰)可分編為數個小組,如不足編成一個小組時,得與鄰近村里(鄰)
  之後備軍人合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