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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後備軍人以同一村里(鄰)者編成一組為原則,如人數過多則一村里( 鄰)可分編為數個小組,如不足編成一個小組時,得與鄰近村里(鄰) 之後備軍人合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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