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 執行中,為召集期間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
為符合作業實需,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中之接受召集人員,其人 身自由依法遭受限制、剝奪,實際上已無法於接受召集期間入營,得申請 免除本次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