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應依據轄區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
  業務特性及通信設施能量,規劃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支援軍
  事運用之原則,以順利支援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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