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依教學及實習之必要,得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機構或在職教育單 位;其組織由軍事學校擬訂,陳報國防部審查,函請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