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依教學及實習之必要,得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機構或在職教育單
位;其組織由軍事學校擬訂,陳報國防部審查,函請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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