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前項校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校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立法理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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