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或三人
  ,由本部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並設綜合企劃組、監察組、主計組、法律事
  務組、資產及營建管理組等作業單位;所需人員,由本部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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