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輸出目的。
二、申請人未依第五條備齊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
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三、申請人提供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或申請輸出未據實
申報。
四、交易對象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五、有危害國家安全、軍事安全之虞。
六、其他經評估有不予核准輸出之必要。
為審查、評估前項情形,國防部得囑託駐外機構協助查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確保國防及軍事安全,並符合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及參酌現
行國防部審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實務現況,爰定明國防
部受理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申
請案後,得不予核准之事由。
二、第二項鑑因審查、評估輸出申請,有需向國外查證事項,為期審查效
益及經濟,爰定明國防部基於審查、評估之需要,得請駐外機構協助
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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