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役男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定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時,體
育署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
    以常備兵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序文之「體委會」修正為「體育署」,並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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