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
            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暑假寒假起訖日之彈性做法,酌修序文文字。
二、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及彈性學制需求,皆須調整行事曆,考量大專校
    院係自主安排行事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亦原則尊重學校行事
    曆相關期日之規劃,為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學校調整暑
    假寒假起訖日之程序為經校內行政會議通過,無須再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款修正理由,說明如下:
    (一)考量個案學校亦有特殊需求需進行調整,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序文增列因應「學校」特殊需要。為使文字簡潔易懂,第二款
          第二目區分之一及之二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目之一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說明。
    (三)為使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於調整假期方式予以規定,係參照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整假期起
          訖日作法,應經本部同意。為明文其處理依據,使本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有所依循,爰第二款第二目新增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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