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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藝師得提出重要民族藝術傳藝、研究及發展計畫,由教育部邀請學者、 專家,並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教育部委託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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