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藝師得提出重要民族藝術傳藝、研究及發展計畫,由教育部邀請學者、
  專家,並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教育部委託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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