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輔諮中心得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兒童青少年相關實務工作經驗
,且熟悉學校教育脈絡及系統運作者,擔任兼任專業輔導人員:
一、心理師。
二、社會工作師。
三、大學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相關系、所、院學士以上學位。
四、精神醫學相關專業人員。
〔立法理由〕
依本法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實
際需要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並參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第五點,輔諮中
心得聘任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以協助及充實輔諮中心服務量能。
爰此,明定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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