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全數
逐一執行檢定,並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至
第六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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