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新增第七條之一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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