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減少實收資本額登記,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
資原因(庫藏股減資、減資退還現金、減資退還財產、減資彌補虧損、分
割減資)、銷除股份數、資本額及減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額。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依據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或股東同意書)、股東
    姓名、銷除股數等,予以查核。
二、分割減資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股東會之議事錄、分割計
    畫書、股東姓名、銷除股份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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