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出進口廠商依法變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
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
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條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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