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依法變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 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 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條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