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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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制定依據

1. 貿易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現行法規)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
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
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出進口廠商歇業、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
記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廠商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變更、撤銷、廢止、英文名稱使用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