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如
附表二)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立法理由〕 鑒於再利用申請表應有統一格式,供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遵循,爰於第一項
新增附表二,俾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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