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計畫之研擬及修正;長短期資金之收支、
    運用、籌措、償還之管理及審議。
二、收費策略、規章之訂修、研擬、督導及考核;通行費率之調整研擬。
三、電子收費技術發展及委辦業務之履約管理。
四、通行量之彙計分析;通行費帳務、逃欠費及金流之稽核管理。
五、收費業務年度概算之編審。
六、服務區營運管理作業規章訂修之研擬;服務區、加油站委外營運之管
    理及督導。
七、違規舉發作業、申訴、訴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
八、規費強制執行標的之查證取得、憑證管理、統計結案數及金額分配簽
    結。
九、車(戶)籍資料查詢系統之介接管理及查詢費用之清算。
十、其他有關國道收費及服務區營運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本局因應科技持續進步及發展,須隨時配合研議電子收費技術系統與
    相關營運服務,以確保國庫收入及用路人權益,爰將第八條第三款「
    電子收費委辦業務之履約管理」修正為「電子收費技術發展及委辦業
    務之履約管理」。
三、計程電子收費後已無通行費之代收儲及票證印售業務,爰刪除第八條
    第五款「、通行費之代收儲及票證印售、銷毀之管理」等文字,並酌
    作文字修正。
四、因現已無加氣站業務之營運,爰將第八條第六款「加油(氣)站」修
    正為「加油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依據現行實務作業情形,第八條第九款配合修正為「車(戶)籍資料
    查詢系統之介接管理」,俾資明確。
六、第八條第十款配合依通案體例修正為「其他有關收費及服務區營運業
    務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