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特殊設計之高速船,不能適用本規則規定時,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
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採取同等安全之替代措施,並於高速船安全證書註記。
〔立法理由〕
參照船舶檢查規則與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1.11.2規定,明定其使用目的無
法適用本規則時,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申請航政機關准予採用替代
措施之規定,以達同等之安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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