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
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
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
五、總噸位為七百以下之船舶。
六、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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