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
  格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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