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為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
  星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人員,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以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之法律所為罰鍰之處分適
  用之。

  本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暨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核處罰鍰之案件,得在年度預
  算中,編列獎勵項目。

  獎勵依各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三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辦法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檢舉人(包括機關)五分之一。
  二、查獲人(包括機關)五分之二,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
      四成。
  三、執行人員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會五分之一。
  前項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類獎勵對象從缺時,由其他各類依原比例分
  配之。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員,每人每月之獎勵金以新臺幣一萬元
  為限。

  本局應開立專戶儲存公積金,公積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局人員獎勵金逾一萬元部分。
  二、本局同仁互助會就應領之獎勵金每月提撥百分之五十。

  公積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斟酌左列情形提撥使用:
  一、本局人員因公執行職務致身體或財務遭受損害時。
  二、本局辦公費用或特別辦公費用不足時。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時。
  四、其他與檢舉或查獲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執行人員,指對罰鍰案件經催繳、查訪或配合
  法院人員實施強制執行之人員。

  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
  格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終結之罰鍰案作,其獎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
  理。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分期繳納,尚未終結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終
  結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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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第五六六三號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