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製作、發
行、映演電影片,或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者,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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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並得扣押其電影片或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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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或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扣押其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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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或冒用准演執照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扣押
其電影片,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其刑事責任,依有關法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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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其映演或使用之電影片、廣
告或宣傳品係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處電影片持有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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