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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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電影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未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製作、發
  行、映演電影片,或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者,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電影片映演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並得扣押其電影片或宣傳品。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或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扣押其電影片。
  偽造、變造或冒用准演執照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扣押
  其電影片,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其刑事責任,依有關法律
  辦理。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其映演或使用之電影片、廣
  告或宣傳品係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處電影片持有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2.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1日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
  事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
  廣告之播送。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
  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
      票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性自主罪或妨害風化罪,情
      節重大,經判決確定者。
  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四、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節重大
      者。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擅播廣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三萬元以上、四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
  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