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包裝或貼標之作業區域,應視
作業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度量衡器。
二、分裝設備。
三、包裝設備。
四、封蓋設備。
五、標籤印製設備。
六、批號印製設備。
〔立法理由〕
包裝或貼標作業區應設置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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