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包裝或貼標之作業區域,應視 作業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度量衡器。 二、分裝設備。 三、包裝設備。 四、封蓋設備。 五、標籤印製設備。 六、批號印製設備。
包裝或貼標作業區應設置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