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設置之護理機構為居家護理所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
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設置計畫書。
二、財團法人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法人附設之居家護理所,其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設置之會議紀
    錄,及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居家護理所屬非收住式機構且以提供到宅照護之外展服務為主,並無
    設置床位,為簡化其申請設置與開業作業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故參
    照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等醫事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設
    立與開業申請程序規定,修正為同一階段辦理申請設置與開業(居家
    護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亦同),且不適用申請擴充許可程序。
三、現行條文第四條及現行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居家護
    理所申請設置、擴充、開業應備文件之規定,整合至本辦法中規範,
    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遵循與護理機構管理。
四、刪除現行條文「一式各四份」規定。參考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五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體例,不以法規
    命令規定申請文件、資料之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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