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核醫放射性藥品,指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
體內分布之後,用於診斷、監測、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
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之標的,爰參考藥品查驗登記審
    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訂明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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