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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查驗之查核、抽樣,於產品堆置地點實施。產品由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 集中查驗區或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立法理由〕
規範輸入化粧品查驗之查核、抽樣方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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