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品質管理系統中電腦軟體確效之標準程序,並於初
次使用前,予以檢核;電腦軟體內容及應用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電腦軟體確效所採用之特定方法及活動,應與該軟體之使用風險相稱
,並予記錄。
〔立法理由〕
一、品質管理系統中電腦軟體有效性確認之時機、程序與訂定方式,及有
    效性確認所採之方法與活動應予記錄之規定。
二、確效係指經由客觀證據之提供,證實以滿足所規定之要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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