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蒐集、鑑別、檢索、保存及處理前二條
所定資料時,應建立管理程序。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安全監視計畫,應建立安全監視管理
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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